臨沂企業法律顧問_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破產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組總體工作:
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的一部分, 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根據我國法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二、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的人員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三、清算組成立前的準備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組人員
(二)刻制清算組圖章
(三)在銀行開立帳號
四、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
(一)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三)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
(四)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五)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六)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七)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
(八)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
(十)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通過清算組由該財產的權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
(十二)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十三)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十五)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
五、清算組內部的分工
(一)清算組內部律師的工作,包括:
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
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
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
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
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
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
其他應由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
律師如果作為清算組組長,還承擔以下工作:
編制清算組工作計劃并報告法院
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包括確定分工、掌握清算進度、處理清算中的問題、協調清算中各個環節的關系
負責與法院聯絡,向法院報告工作
代表清算組對外簽定合同、參加談判、出席會議、代理訴訟等活動
以清算組名義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起草各類報告
掌管清算組公章
審批破產清算支出
出席債權人會議并代表清算組做工作報告
主持清算會議,并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二)清算組內部會計師的工作,包括:
負責破產企業債權數額的核定,并編制破產企業債權清冊
負責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數額的核定、對外債權形成過程、整理相關證據,并編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冊
負責破產企業注冊資本繳交情況的審計,并做出肯定性結論
負責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數額、過程及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負責了解破產企業全部資金的去向、用途、盈虧情況,分析破產原因,向債權人通報
負責盤點破產企業的財產,編制破產財產清冊
負責了解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工資數額、社會保險情況
負責查清納稅情況
(三)清算組內部評估師的工作,評估師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提供的關于財產的資料,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為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的底價。
(四)清算組內部拍賣行的工作,拍賣行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關于破產財產的產權證明材料,公開拍賣破產財產,并協助競得者辦理過戶手續。
五、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當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內容的工作:
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
(二)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
(三)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
(五)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
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對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員的確定,員工的安置及人事檔案的管理;
(二)對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
(三)對破產企業的資產管理,如固定資產的管理,流動資產的管理,無形資產的管理,投資資產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財務帳冊、財務憑證的管理,銀行帳號的管理,日常開銷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