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工傷險賠付標準通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地方實施細則制定,確保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以下是對工傷險賠付標準的詳細歸納:
一、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下可先就近急救。
治療工傷的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